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54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非訟代理人 周季瑤
債 務 人 吳政修
吳義仁
李孟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捌仟陸佰壹拾壹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
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吳政修前就讀黎明技術學院邀同債務人吳義
仁、李孟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344,614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次日起開始分期償還,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
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
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
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
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吳政修自
113年7月1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168,61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
務人吳義仁、李孟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548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611元 吳政修、吳義仁、李孟蓉 自民國113年6月14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25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168611元 吳政修、吳義仁、李孟蓉 自民國113年11月26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8611元 吳政修、吳義仁、李孟蓉 自民國113年7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