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512號
PCDV,113,司促,34512,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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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51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李芷瑩李政軒之繼承人


潘霜霜李政軒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李政軒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
帶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玖萬玖仟柒佰伍拾陸元,及其中
伍拾陸萬伍仟玖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點七二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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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