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490號
PCDV,113,司促,34490,2024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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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90號
債 權 人 黃靖惠
債 務 人 鄧中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仟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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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