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4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陳宥榛
林靖騰
林芸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陸佰壹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林芸菲於民國105年起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
期間,邀債務人陳宥榛、林靖騰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
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80萬元整,
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書5筆共198,947元整。依借據約
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
本息。詎債務人林芸菲113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
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
任,自113年7月1日起算利息;債務人陳宥榛、林靖騰為連
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債務人等尚欠22,616元整,
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
規定,依督促程序請求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
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
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5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44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2616元 林芸菲、林靖騰、陳宥榛 自民國113年7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 年息1.775% 002 22616元 林芸菲、林靖騰、陳宥榛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616元 林芸菲、林靖騰、陳宥榛 自民國113年8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