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43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債 務 人 戴瑋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參拾玖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戴瑋賢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1月24日止累計66,939元正未給
付,其中64,047元為消費款;1,992元為循環利息;900元為
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
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43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7966元 戴瑋賢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7%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56081元 戴瑋賢 自民國113年11月2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