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9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鄭道弘
債 務 人 鄭德清
債 務 人 陳雲霞
一、債務人陳雲霞、鄭道弘、鄭德清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壹拾肆萬捌仟捌佰壹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鄭道弘前就讀私立中華高中進修學校、德霖技
術學院進修部邀同債務人鄭德清、陳雲霞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二
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30萬元、8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
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14 份,金額總計 337,814 元,
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
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168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
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
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詎債務人
鄭道弘自民國113年07月3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
欠本金 148,811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
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
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1月08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
款項。另債務人鄭德清、陳雲霞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
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
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2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8,811元 陳雲霞、鄭道弘、鄭德清 自民國113年06月30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07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七七五 自民國113年11月0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七五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48,811元 陳雲霞、鄭道弘、鄭德清 自民國113年 08月01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