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287號
PCDV,113,司促,34287,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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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8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洪郡瑩

債 務 人 洪陸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貳佰零參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洪郡瑩於民國108年起就讀私立光華高商期間,邀
債務人洪陸斌任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
簽訂就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50萬元整,嗣並簽訂就學貸款
撥貸申請書2筆共81,000元整。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
人自優惠期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洪
郡瑩113年7月24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
定,視同全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24
日起算利息;債務人洪陸斌為連帶保證人,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債務人等尚欠3,203元整,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
。本件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特依督促程序請求訊
賜核發支付命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
部政策性放款,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
條限制,並為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2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28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203元 洪郡瑩、洪陸斌 自民國113年6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11月7日止 年息1.775% 自民國113年11月8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3203元 洪郡瑩、洪陸斌 自民國113年 7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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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