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債 務 人 蔣駿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蔣駿煜於民國99年起就讀私立復興商工期間,簽訂就
學貸款借據乙紙,額度30萬元,嗣並簽訂就學貸款撥貸申請
書5筆共49,959元。依借據約定條款規定,債務人自優惠期
間屆滿,應逐月按年金法攤還本息。詎債務人蔣駿煜113年7
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償,並依借據約定條款七約定,視同全
部到期,應負全部一次清償責任,自113年6月1日起算利息
。債務人尚欠14,530元,及如附表所示利息、違約金。本件
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依督促程序請求核發支付命
令,限令債務人清償全部債務。又本案係教育部政策性放款
,依教育部辦法規定,不適用銀行法第12之1條限制,並為
陳明。
釋明文件:就學貸款借據1紙,撥款申請書5紙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表
113年度司促字第0342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14530元 蔣駿煜 自民國113年6月1日起 至民國113年10月21日止 年息1.775% 002 14530元 蔣駿煜 自民國113年10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4530元 蔣駿煜 自民國113年7月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