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4216號
PCDV,113,司促,34216,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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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4216號
債 權 人 李懿修
債 務 人 范姜威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伍拾萬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九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逾上開範圍之利息請求駁回。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如依其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
時,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
,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 項
定有明文。本件依債權人提出之二紙借款契約書,其約定借
款應於民國109年4月20日前清償全部債務,據此推知債務人
自民國109年4月21日起始應支付利息,則債權人請求逾主文 所示利息部分,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 令。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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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