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3731號
PCDV,113,司促,33731,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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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3731號
債 權 人 姚皓堉

債 務 人 張嘉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肆仟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蔡松儒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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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