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2947號
PCDV,113,司促,32947,2024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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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2947號
債 權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非訟代理人 蔡豐任
債 務 人 毅昱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鐘美麗




債 務 人 曾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參佰貳拾元
,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
八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貳萬伍
仟捌佰參拾元,及自民國(下同)一百一十三年五月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一百一十三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二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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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毅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昱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