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1782號
PCDV,113,司促,31782,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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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1782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債 務 人 曾聖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陸仟肆佰柒拾捌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
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捌仟玖佰貳
拾元,及其中壹拾捌萬零伍佰零玖元自民國(下同)一百一
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六計算
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
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
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貳萬伍仟陸佰參
拾伍元,及其中壹拾萬伍仟柒佰玖拾壹元自民國(下同)一
百一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點一
七計算之利息,暨自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
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
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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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