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0917號
PCDV,113,司促,30917,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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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3年度司促字第30917號
債 權 人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宏志


債 務 人 王彥棋

何振源


許丞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債務人王彥棋何振源應向債權人連帶新臺幣(下同)肆
萬陸仟伍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伍仟
肆佰伍拾參元。
(二)債務人王彥棋許丞緯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肆萬陸仟伍佰
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滯納金貳仟肆佰伍拾
伍元。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湯政嫻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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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