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3年度,30305號
PCDV,113,司促,30305,2024121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30305號
債 權 人 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欣如

以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宋皓婷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書第1款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7日通
知命於10日內補正,此項通知已於113年11月11日送達於債
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八庭司法事務官 吳宛珊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優勝美地生活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