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13年度,128號
PCDV,113,勞訴,128,202412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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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訴字第128號
原 告 徐田其雨

黃思涵
前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振茂律師
被 告 湧駒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訓智
訴訟代理人 王維立律師
林杉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0
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1、3中關於「徐思涵」記載,應更正為「
黃思涵」。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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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湧駒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