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補字第348號
原 告 寧振萍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賴勇即新北市私立優護網居家長照機構間請求
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
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工資差額新臺幣(下同)5萬2,875元、工資損
失3萬5,000元、國民年金保險費1,106元、勞工保險費1,300元、
勞工退休金7,254元,金額共計9萬7,535元,其中工資差額5萬2,
875元、工資損失3萬5,000元、勞工退休金7,254元,合計9萬5,1
29元部分,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依上開規定,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另國民年金保險費1,106元、勞工保險費1,300
元部分,因不具前揭規定之性質,自無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規
定之適用,則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9萬7,535元,原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然須扣除應暫免徵收之裁判費667元。從而,本
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