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3年度,218號
PCDV,113,勞執,218,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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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18號
聲 請 人 葉華敏


相 對 人 彩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淑敏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臺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四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
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
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貳仟捌佰壹拾參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積欠薪資等爭議,
於民國113年11月14日經臺北市政府勞動局轉介中華民國勞
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
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5萬2,813元,惟
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等爭議,前經臺北市政
府勞動局轉介中華民國勞資關係協進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
1月14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同意給付
勞方勞工退休金提撥不足金額14,580元及支付至113年10月3
1日工資38,233元,上述金額共計52,813元。前述金額資方
應於113年11月30日前逕匯入勞方指定帳戶(帳戶資料詳卷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臺北市政府勞動局勞資爭議調
解紀錄為證,堪信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
行,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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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彩晶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