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周銘莉
相 對 人 利浦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謙毅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所處理有關聲請
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
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陸佰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
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積欠薪資爭議,於
民國113年11月28日經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
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
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8萬4,60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
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積欠薪資爭議,前經社團法人新
北市勞資調解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13年11月28日調解成立在
案,調解成立內容為:「資方應給付周銘莉工資共計184,60
0元(112年10月至113年3月共計170,400元;113年4月計14,
200元),於113年12月4日前逕匯入勞方原留薪轉帳戶。」
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歇業
事實認定證明文件申請書及申請人名冊等件為證,堪信屬實
。從而,聲請人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屬有據,應予准
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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