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強制執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13年度,203號
PCDV,113,勞執,203,2024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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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勞執字第203號
聲 請 人 朱玉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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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蔡聰源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
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
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
民國113年10月24日經臺北市勞動局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
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調解人進行勞資爭議調解,雙方調解
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36萬9,983
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法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前揭主張,固據提出113年10月24日臺北
市勞動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惟觀諸前開調解紀錄調解結果
欄乃記載:「不成立,原因:對造人未出席,本案調解不成
立。」,是自非屬依勞資爭議處理法成立之調解或仲裁,核
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之適用。從而,聲請人
依前揭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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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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