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3年度,266號
PCDV,113,全,266,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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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陳豐年
訴訟代理人 王嘉斌律師
相 對 人 新北市泰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謝文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㈠聲請人自民國68年取得相對人新北市泰山區農會(下稱泰山
農會)之會員資格後,從未有暫停或終止之情事,按行政院
農委會發布之基層農會會員資格審查及認定辦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於77年11月15日前已加入農會之自耕農、佃農會員
,現仍持有或承租農業用地實際從事農業生產者,得繼續維
持其會員資格,不受第2條第1巷第1款、第2款鎖定農業用地
面積及第2項農業用地毗鄰規定之限制,是以聲請人只要從
事農業生產,即得繼續維持會員資格,渠料相對人於112年1
月17日召開之第19屆理事會第12次理事會討論事項第13點、
112年5月17日召開之第14次理事會討論事項第7點及112年7
月27日召開之第7次理事會臨時會報告事項第8點,未詳究聲
請人有何違反前揭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即粗暴以理事
會決議將聲請人予以「出會」,而理由亦未詳載於會議記錄
內,是雙方就聲請人是否具備泰山區農會會員資格存有爭執
,經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65號判決確認聲請人於相對人之
正會員資格存在,復經相對人上訴,刻由臺灣高等法院113
年度上字第635號(下稱本案判決)審理在案;又按農業部1
14年各級農會改選工作計畫之規定,聲請人須於113年12月1
6日前列入相對人正會員資格,並於同年12月24日前請求更
正,方得參與相對人114年農會會員代表、農會小組長副組
長、理監事選舉之被選舉,又該選舉每四年舉辦一次,若聲
請人無法於上開期日前列入農會正會員資格,即須等候四年
方得參與選舉,對聲請人權益影響重大,惟本案判決定於11
3年12月17日方進行言詞辯論程序,宣判日亦應已超過113年
12月24日,若待本案判決確定,聲請人勢必無法參與相對人
第20屆選舉之被選舉,縱日後本案判決確定聲請人具相對人
正會員資格,亦無回復提名資格之可能,對聲請人名譽及法
益造成重大影響,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規定,聲明
聲請人願供擔保,請求於本案判決確定前,定聲請人具有新
北市泰山區農會正會員資格等語。
二、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
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
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
者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按
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第526條之規定,應就其請
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者缺一不可,前開釋明如
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得
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處分。所謂定暫時狀態之必
要,即保全必要性,係指為防止發生重大損害,或為避免急
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似之情形發生必須加以制止而言。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理事會於上開理事會會議,未詳究
聲請人有何違反前揭辦法第13條第1項之規定,即決議將聲
請人「出會」,致聲請人喪失相對人正會員資格,已違反相
關辦法規定等情,並提出相對人理事會決議紀錄、新北市政
府函文、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865號判決等在卷可參,勘認
兩造間就聲請人是否具有相對人之正會員資格確有爭執。惟
聲請人雖主張若無法在113年12月16日前列入相對人農會第2
0屆正會員資格並於同年12月24日前更正者,即無法於114年
後參與相對人農會會員代表、農會小組長副組長、理監事
舉之被選舉,對聲請人名譽及法益將造成重大影響云云,然
聲請人並未釋明無法參與相對人第20屆理監事選舉,究竟會
造成何種重大損害或急迫之危險,又縱聲請人具備正會員資
格而得參與該次選舉,是否選上尚未可知,無從以無法參與
本次選舉即謂對聲請人之名譽及法益有重大影響,與定暫時
狀態處分之法定要件有間。聲請人未釋明有何重大之損害或
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無從供擔保以填補釋明之
不足,其聲請與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末按法院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或命先為一定之給付前,應使
兩造當事人有陳述之機會,但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4項有明文規定。本件定暫時狀態處
分之聲請,與法不合而應予駁回,使兩造就該聲請為陳述即
屬不適當,附此敘明。
五、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楊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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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