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39號
聲 請 人 洪春
相 對 人 陳金苓
陳家檥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陳家榆」之記載,應
更正為「陳家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而所
謂錯誤,應包括當事人姓名或名稱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10
1 年度台抗字第79號、100年度台抗字第440 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