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處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全字,113年度,235號
PCDV,113,全,235,202412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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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全字第235號
抗 告 人 林岑晏
相 對 人 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張明文
相 對 人 新北市三峽區北大高中家長

法定代理人 吳佳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11日
本院113年度全字第235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民事
訴訟法第487條定有明文。又抗告逾期者,為抗告不合法,
原第一審法院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
第1項規定,以裁定駁回抗告。
二、經查,本院所為原裁定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送達於抗告人
,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75頁),原裁定已於11
3年11月25日確定,惟抗告人遲至113年11月28日始提起抗告
,顯已逾期,依法應予以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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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