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成股)
相 對 人 林水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林水鄭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林水鄭(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0號即新
北○○○○○○○○)於民國113年8月7日下午12時死亡。
二、程序費用由林水鄭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林水鄭於民國00年0月00日生,
為80歲以上之人,自34年光復後設籍於中和市○○路000號,
該址於47年4月1日行政區域調整為永和鎮,其後戶籍多次隨
全戶遷徙,並於67年10月12日因原戶長遷出變更為戶長,戶
籍多年未異動,95年7月12日逕為住址變更至現址,自110年
8月7日列為失蹤人口至今已滿3年仍未尋獲,前經本院以113
年度亡字第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經公告在案,現陳報期間
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亦無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
所知,為此聲請為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失蹤人林水鄭自110年8月7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後,
已逾3年迄今仍未尋獲,前由本院公示催告在案,此業經本
院調取本院113年度亡字第88號公示催告民事裁定核閱無誤
。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明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
死者陳報其所知,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1紙在卷可佐。聲
請人係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依首揭規定,於失蹤人
林水鄭失蹤滿3年後,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
告。準此,失蹤人林水鄭自110年8月7日失蹤,計至113年8
月7日屆滿3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
予依法宣告。
四、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周靖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