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亡字,113年度,74號
PCDV,113,亡,74,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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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7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往股)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許愛嬋死亡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許愛嬋(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
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
0號)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法院公告處或資訊網路最後
公告之翌日起二個月內,向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
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前,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年
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公示催告
應揭示於法院公告處、資訊網路及其他適當處所;法院認為
必要時,並得命登載於公報或新聞紙,或用其他方法公告之
。又前開陳報期間,自揭示之日起,應有6個月以上。失蹤
人滿百歲者,其陳報期間,得定為自揭示之日起2個月以上
,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30條第3項至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許愛嬋(女,民國00年0月00日
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80歲以上之人,因
行方不明,自110年5月6日起列為失蹤人口後,迄今仍未尋
獲,為此聲請准予依法為公示催告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失蹤人許愛嬋之戶籍資料、
戶籍登記簿、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中正橋派出所受(
處)李案件證明單、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永和分局113年1月31
日函暨訪查紀錄表、失蹤人個人就醫紀錄查詢、健保歷史投
保紀錄查詢、新北○○○○○○○○113年1月22日新北永戶字第1135
880532號函、臺灣新北地檢署113年2月7日新北檢貞資字第1
1314000320號函、臺北市殯葬管理處113年1月24日北市殯儀
二字第1133000907號函、新北市政府殯葬管理處113年1月23
日新北殯館字第1135160979號函、新北市永和公所113年1
月23日新北永社字第1132162281號函、內政部移民署113年1
月9日移署資字第1130003778號函、新北○○○○○○○○113年6月2
5日新北永戶字第1135884355號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查詢
相對人前案紀錄表、財產所得清單、二親等查詢單附卷,均
查無失蹤人行蹤資料,堪信聲請人前揭主張為真實。而聲請
人為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揆諸前開規定,其所為聲請核
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謝茵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吳昌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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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