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91號
債 務 人
即 異議 人 張芝菡
上列債務人與債權人即相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清算
事件,債務人對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7號駁回聲請移送
於他院之裁定聲明異議,惟債務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1,000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9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
收裁判費1,000元。茲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明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芷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