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消債)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事聲字,113年度,90號
PCDV,113,事聲,90,202412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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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90號
債 務 人
即 異議 人 張芝菡


上列債務人與債權人即相對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松山分局間清算
事件,債務人對本院108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7號駁回申報債權
之裁定聲明異議,惟債務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
0元,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
第4項第4款規定,對於司法事務官之處分提出異議,應徵收裁判
費1,000元。茲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
繳,即駁回其聲明異議,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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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