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571號原 告 林鈺皓訴訟代理人 何家怡律師(法扶律師)被 告 簡○倫 簡○明 葉○貞 張○翔 張○吉 吳○儒 吳○副上 一 人訴訟代理人 李柏杉律師複 代理人 劉迦安律師被 告 白軒羽 顏裕勛 (現於法務部○○○○○○○○○○○執行) 高培勝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3月18日下午2時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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