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458號
原 告 周樹林
訴訟代理人 顏世翠律師
複 代理人 焦郁穎律師
被 告 金寶麗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籍靜宜
訴訟代理人 葉佳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2月25日下午3時20分許
,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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