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989號原 告 黃得時 被 告 黃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1月23日上午10時至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00號房屋現場履勘,兩造應在現場等候。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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