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1年度,656號
PCDV,111,訴,656,202412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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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656號
上 訴 人 民權站前大樓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柯典一
被 上訴人 謝振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月23
日本院111年度訴字第656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
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7萬1
,4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萬1,78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
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
之民事聲明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併命上訴人於上開期間內補
正,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古秋菊
法 官 謝依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邱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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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