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金字第19號
原 告 楊喻如
楊素花
簡麗甄
楊文章
鄭惠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謝育澤律師
被 告 黃素貴
陳朝福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懿君律師
被 告 蔡旭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八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黃素貴、蔡旭東有違反銀行法之犯罪嫌疑,牽
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52號刑事
案件第一審訴訟程序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茲查明該刑事案件第一審業已終結,有本院112年度金訴字
第52號、113年度金訴緝字第83號刑事第一審判決可稽。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依原告之聲請,將原裁定撤銷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佳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康閔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