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醫字,106年度,9號
PCDV,106,醫,9,202412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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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醫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阮良圖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甲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甲母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甲父 (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1月28日本院106年度醫字第9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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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