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993號
PCDM,113,附民,993,2024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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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993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吳啟清
陳鉌欽
簡宏聖
被 告 許文豪

詹洛心
通訊處:新北市○○區○○里○○○00號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251號),經原告提
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
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蘇揚旭

法 官 林琮欽

法 官 施建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張馨尹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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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