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文書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715號
PCDM,113,附民,715,202412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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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15號
原 告 吳伯恆

告訴代理人 謝孟釗律師
被 告 謝宜婷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258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被告之刑事訴訟,已經
本院諭知無罪之判決,茲經原告之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有刑
事附帶民事訴訟聲請狀在卷可參,爰依刑事訴訟第503條第1項但
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志中
法 官 游涵歆
法 官 劉芳菁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游曉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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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