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2053號
原 告 簡葉惠蓮
訴訟代理人 簡宏宇
被 告 吳有隆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
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事實理由及其證據,均引用附件「刑事附帶
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吳有隆被訴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判決無罪在案,
有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40號判決書可佐,揆諸首揭規定,
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
聲請失所依附,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陳安信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莊孟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