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離職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勞上字,93年度,67號
TPHV,93,勞上,67,20051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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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93年度勞上字第67號
上 訴 人 丙○○
      乙○○
      戊○○
      邵豐銓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律師
被 上訴人 實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馮本立
訴訟代理人 林志聖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離職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日所為之判
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上訴人欄中關於「甲○○」之記載,應更正為「邵豐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 官 張宗權
法 官 陳忠行
法 官 陳永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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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實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