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360號
PCDM,113,附民,1360,202412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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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360號
原 告 何駿宥(原名何得瑋

訴訟代理人 張雅婷律師
陳亮佑律師
被 告 陳東昇


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10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 官 王榆富

法 官 鄭琬薇

法 官 柯以樂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媗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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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