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113年度,1286號
PCDM,113,附民,1286,2024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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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286號
原 告 張心雅
被 告 姜富程

劉志傑

黃政翔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37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
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前項請求之範圍,依民法之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
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
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姜富程劉志傑黃政翔莊弘瑋涉犯詐欺等案件
(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73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而就被告姜富程劉志傑部分,原告雖於民國113年5月
14日言詞辯論終結後,始提起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惟斯時被
莊弘瑋黃政翔部分尚未辯論終結,而被告姜富程、劉志
傑為與被告莊弘瑋黃政翔行本案詐欺犯行之共犯,屬民法
之共同侵權行為人,故尚難認原告對被告姜富程劉志傑
提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不合法。是本件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
前段規定,將被告姜富程劉志傑黃政翔部分移送本院民
事庭。
三、至原告對被告莊弘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因被告莊弘瑋
業經本院通緝在案,待被告莊弘瑋到案後另行審結。另原告
對被告蔡享澄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業經本院113年度附
民字第1286號判決駁回,均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連雅婷         
                   法 官 黃園舒



         
                   法 官 陳安信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玫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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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