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800號
PCDM,113,金訴,1800,2024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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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80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榮芳



選任辯護人 陳怡伶律師
林凱鈞律師
李仲唯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
度偵字第453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三支付金額欄「11萬元」之記載
,應更正為「10萬元」。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
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
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三支付金額欄「11萬元」
之記載,顯係「10萬元」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
決本旨,茲更正為「10萬元」。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思吟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家偉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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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