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金訴字,113年度,1633號
PCDM,113,金訴,1633,202412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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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16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堯順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76
33號、第437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謝堯順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貳日起撤銷羈押。
  理 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謝堯順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被告坦承三人以
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洗錢等犯行不諱,並有卷內事證可佐,
足認其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非予羈
押顯難以進行審判,而於民國113年8月22日起執行羈押,並
於113年11月22日延長羈押在案。
三、茲被告另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13年度毒聲字
第649號裁定應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確定,而因本院
同意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借執行,被告已於113 年12
月2日起開始執行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
卷可佐。被告既已因另案進入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應
認本案原羈押原因業已消滅,原羈押之必要性亦已不存在,
應自開始執行之日即113年12月2日起羈押撤銷。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許博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
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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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