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13年度,853號
PCDM,113,訴,853,202412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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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8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勝凱(原名梁振傑)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張哲誠
被 告 蘇美玉



(在法務部○○○○○○○○○○羈押 中)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湯明純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13年度偵字第30525號、第30526號、第45478號、第44661號、
第446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梁勝凱蘇美玉之羈押期間,均自民國壹佰壹拾參年拾貳月貳拾
柒日起延長貳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一、被告梁勝凱蘇美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受命法官於民國113年9月27日訊問後,以其等犯嫌重大,
有事實足認為有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又其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
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
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第101條之1
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羈押之必要,於113年9月27
日諭知均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刑事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刑事訴訟
法第101條第1項各款、第101條之1第1項各款羈押事由,並
有羈押之必要者,得羈押之。又羈押被告,偵查中不得逾二
月,審判中不得逾三月。但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者,得於期間
未滿前,經法院依同法第101條或第101條之1之規定訊問被
告後,以裁定延長之,同第108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法院
審酌是否延長羈押時,應審查:㈠被告犯罪嫌疑是否重大;㈡
被告是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或第101條之1第1項各
款情事;㈢是否有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之
必要情事等要件,並依卷內具體客觀事證予以斟酌後,決定
是否有延長羈押之「正當原因」及「必要性」。
三、茲因被告等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於113年12月12日訊
問被告等及聽取檢察官、辯護人等之意見,並審酌本案卷證
資料後認: 
 ㈠犯罪嫌疑重大
  被告等涉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被告等於本院
準備程序時坦承部分犯行不諱,且被告梁勝凱亦坦承曾交付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楊于陞,被告蘇美玉坦承曾交付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與林思邈馮晨庭等事實不諱,並
有起訴書所列載之各項證據可稽,足認被告等之犯罪嫌疑確
屬重大。
 ㈡羈押之原因
  被告等於警詢、偵訊、本院訊問、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供述
前後不一且相互矛盾,復核與證人楊于陞林思邈馮晨庭
證述之情節相異。本案雖已就證人林思邈、同案被告蘇美玉
進行交互詰問,惟證人楊于陞馮晨庭尚未到庭,則本案尚
未就其等進行詰問,被告等仍有與證人楊于陞馮晨庭勾串
之虞。又被告等所犯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嫌,為最輕本刑5 年
以上有期徒刑之罪,確存有畏重罪刑罰執行而逃亡之高度誘
因。參以被告蘇美玉原為越南國籍,有其個人戶籍資料可查
,自有相當理由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被告梁勝凱本案涉嫌
8次販賣第二級毒品,被告蘇美玉本案涉嫌6次販賣第二級毒
品,復為警查扣已分裝之大量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足
認其等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
罪,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是被告等仍有
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第101條之1第1項第10
款之羈押原因。
 ㈢羈押之必要
  復審酌被告等本案犯行,對國民健康及社會秩序危害甚為嚴
重,為確保審判之順利進行、日後刑之執行,並斟酌訴訟進
行程度、被告等所涉犯罪事實對社會侵犯之危害性、檢察官
追訴遂行之公益考量,且參酌被告等各自所犯之情節、涉案
之輕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
利益、被告等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一切
情事,認具保、責付、限制住居等,尚不足以確保後續司法
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繼續羈押則符合比例原則,因認仍有羈
押之必要。  
四、綜上所述,被告等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3款、第
101條之1第1項第10款之羈押原因,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
復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事由,爰均自113年12月27日起
延長羈押2月,並均禁止接見通信。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樊季康         
                  法 官 葉逸如         
                  法 官 謝梨敏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羅雅馨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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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