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624號
PCDM,113,聲,4624,20241204,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2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林昆賢



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113
年度執聲付字第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林昆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林昆賢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
判處有期徒刑合計4年,於民國111年4月1日送監執行,嗣經
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
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
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
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
明定。
三、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以111年度
金訴字第40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2次)、1年2月(
2次),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嗣經本院以111年度聲
字第2795號裁定與另案罪刑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確定,受
刑人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並經核准假釋在案,且本
院為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等情,有法務部矯正
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49331號函及附件法務
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
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4年2
月28日,現尚未執行完畢,是聲請人聲請受刑人於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
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 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郭鍵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陳柔吟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