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16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張志清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
交付保護管束(113年度執聲付字第3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張志清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人聲請意旨以受刑人因毒品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1年8月確定,已於民國105年1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本院審核受刑人所犯前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339號),及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83984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第2款,刑法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 法 官 王綽光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婉庭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