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60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湯智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案件(113年度執聲付字
第28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湯智宏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湯智宏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確定,於民國110年5月6日入監執
行,嗣經法務部於113年11月29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
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
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
有明文。又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
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
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13年11月29日法矯署教字第11301
849441號函暨所附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
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認檢察官之聲請
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
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園舒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莊孟凱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