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入保證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564號
PCDM,113,聲,4564,2024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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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56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施宥榛


被 告 呂翊誠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沒
入保證金(113年度執聲沒字第6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施宥榛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施宥榛因受刑人呂翊誠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
同)3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該被告逃
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
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第
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
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
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同法第118條第1
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
出具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
保證金3萬元後,將被告釋放。嗣新北地檢署檢察官依受刑
人之住居所,合法傳喚受刑人於民國113年9月30日上午9時3
0分到案接受新北地檢署113年度執字第11808號案件之執行
,被告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復經執行拘提,拘提被告無著,
且具保人經通知後,亦未通知或遵期帶同受刑人到案接受執
行等情,有國庫存款收款書1紙、新北地檢署送達證書3紙、
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拘票暨報告書、台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
官拘票暨報告書、受刑人及具保人之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
在監在押記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受刑人迄今仍逃匿中,
尚未到案執行一節,復經本院依職權查明屬實,有臺灣高等
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1份附卷足憑,是受刑人顯已逃匿
,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
利息沒入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
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刑事第十七庭  法 官 何奕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有象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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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