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交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13年度,4076號
PCDM,113,聲,4076,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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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4076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980號
聲 請 人 李國清
即 被 告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起訴案號
:113年度偵字第45217號),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李國清提出新臺幣貳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並限制住
居在彰化縣○○鄉○○○路000巷00號。
  理 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李國清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
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嫌重大,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
有羈押之必要,遂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
,裁定自民國113年10月11日起執行羈押在案。
二、聲請人即被告李國清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茲衡酌被告李國清
羈押期間即將屆滿,本院審核全案事證,認被告李國清先前
所諭知羈押原因雖仍然存在,然本案業已調查完畢辯論終結
,是以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
益,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及比例原則
、犯罪情節等綜合各一切情狀後,若命其提出相當之保證金
限制住居,應足以對被告形成拘束力,而得確保本案後續
程序之順利進行,而無繼續羈押之必要,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惟如覓保無著,則仍有羈押必要,其羈押期間,應自114 年1月11日起延長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何燕蓉                 
                  法 官 吳宗航
                  法 官 陳秋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黃曉妏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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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