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386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楊愛基
受 刑 人
即 被 告 TRINH TUAN THANG(中文名:鄭竣升)
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犯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113
年度執聲沒字第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愛基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1萬元及實收利息均沒入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楊愛基因受刑人即被告TRINH TUAN T
HANG(下稱被告)犯詐欺案件,經依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
下稱新北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1
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第118條第1項及第119條之1第2
項規定,聲請沒入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
具保者,準用之。又依刑事訴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
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
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犯詐欺案件,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1萬元,由具保
人楊愛基出具上開保證金繳納後,被告業經釋放,此有國庫
存款收款書(存單號碼:刑字第00000000號)影本1紙在卷
可考。又受刑人經檢察官傳喚應到案執行刑罰時,無正當理
由不到案執行,經檢察官依法拘提無著,且檢察官合法通知
具保人應遵期通知或帶同被告到案執行,具保人亦未能履行
等情,有送達證書影本4份、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
資料查詢各2紙、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通知影本、新北地檢
署函暨拘票報告書影本各1份附卷可憑。且新北市政府警察
局林口分局警員訪談被告所就讀之黎明技術學院(址設新北
市○○區○○路0段00號)綜合事務中心老師林志勳陳稱:被告
已被退學,據悉現在臺中收容所等語,復經新北地檢署函詢
內政部移民署覆以:被告目前並未在本署收容;又被告前以
就學事由在臺居留,居留效期至113年10月9日;另被告因詐
欺案件經法院判處1年以上有期徒刑確定,本署將依規定辦
理廢止其居留許可作業等情,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
訪談紀錄表及內政部移民署113年9月19日移署北新服字第11
30107907號函各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迄今仍逃匿中,且未
在任何監所,亦未出境等節,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
紀錄表及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各1份附卷可稽。從而,聲請
人聲請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核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楊展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方志淵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