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觀察勒戒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毒聲字,113年度,1035號
PCDM,113,毒聲,1035,20241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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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毒聲字第103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秉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3年度撤緩毒偵字第4
64號),經檢察官聲請送觀察、勒戒(113年度聲觀字第923號)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應送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
貳月。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
於民國112年8月6日中午,在新北市八里區某處地點,以將
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放入吸食器內,再燒烤吸食器藉此
吸食所產生煙霧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於112年8
月7日14時3分許,在位於臺北市松山區松山機場第二航廈
國內安檢線,先遭警方查獲其持有附著甲基安非他命微粒之
吸食器1組,復經警方採集尿液送驗結果,亦呈甲基安非他
命陽性反應。經查,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復
有自願受採尿同意書、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被採尿人姓名資
料編號對照表、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
委驗單、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之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檢體編號:000000000)、交通部民用航空局航空醫務
中心航藥鑑字第0000000號毒品鑑定書等附卷可稽,被告犯
行堪以認定。緣被告上述施用毒品犯行,前經臺灣新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毒偵字第5774號為緩起訴處分,被告
於緩起訴期間內,卻未向公庫支付指定金額,已違背刑事訴
訟法第253條之2第1項應履行事項,自難肯認適合再予以緩
起訴處分,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及觀察勒戒
處分執行條例第3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
所觀察、勒戒等語。
二、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之罪者,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
定,或少年法院(地方法院少年法庭)應先裁定,令被告或
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勒戒,其期間不得逾2月,同條例第2
0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上開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
中坦承不諱,且其為警查獲後,經採集其尿液送驗,結果呈
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乙節,有自願受採尿同意
書、航空警察局臺北分局被採尿人姓名資料編號對照表、航
空警察局臺北分局偵辦毒品案件尿液檢體委驗單、台灣檢驗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各1份在卷可稽,是被
告自白與事實相符,其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堪以認定。另
檢察官業已說明其審酌不適宜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緩起訴處
分之理由,並無違法之處,是本件聲請於法要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1項、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
第3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志峯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鄔琬誼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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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