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撤緩字,113年度,312號
PCDM,113,撤緩,312,202412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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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撤緩字第312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王鼎凱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案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
審訴字第596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113年度執聲字第2752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鼎凱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鼎凱因偽造文書案件,前經本院以
111年度審訴字第59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緩刑4年,並於民
國111年9月6日確定在案;竟於緩刑期前即111年3月22日(
聲請書誤載為「21日」)故意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經臺
灣臺中地方法院於111年10月25日以111年度訴字第1577號判
處不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1年3月(即販賣第三級毒品而混
合二種以上之毒品部分)與得易科罰金之有期徒刑2月(即
持有第二級毒品部分),並於113年6月17日確定,因而聲請
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按受緩刑之宣告,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其宣告:一、
緩刑期內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6月有期徒刑之
宣告確定者。二、緩刑前因故意犯他罪,而在緩刑期內受逾
6月有期徒刑之宣告確定者。前項撤銷之聲請,於判決確定
後6月以內為之。刑法第75條定有明文。
三、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書與卷附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
前案紀錄表,認與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相符,且聲
請人係於上開毒品案件判決確定後6月以內之113年10月7日
向本院聲請撤銷緩刑宣告,此有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13年1
0月7日新北檢貞丁113執聲2752字第1139127700號函在卷可
考,是本件聲請為有理由,應撤銷受刑人上述緩刑之宣告。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6條、刑法第75條第1項第2款,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張如菁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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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