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審簡上字,113年度,120號
PCDM,113,審簡上,120,20241225,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審簡上字第120號
上 訴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瑋傑(已歿)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妨害自由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9月13
日113年度審簡字第112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案號:113
年度偵字第10754號),提起上訴,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認
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自為第一審判決如
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瑋傑前與乙○○之子丙○○前有債務關係
,被告因不滿丙○○未如期還款,竟基於侵入住宅之犯意,於
民國112年12月23日9時10分許,未經乙○○之同意,擅自進入
乙○○所居住之新北市○○區○○街社區(地址詳卷)樓梯間、電
梯、乙○○住處鐵門等處張貼討債傳單。案經乙○○提出告訴,
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等語。  
二、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
之;又對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刑事訴訟法第三編第一章
及第二章之規定;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有理由,或上訴雖無
理由,而原判不當或違法者,應將原審判決經上訴之部分撤
銷,就該案件自為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
條、第455條之1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分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涉犯刑法第306條第1項之侵入住宅罪嫌,
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於113年4月22日案件繫屬本院,因被告
自白犯罪,原審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於113年9月13日以11
3年度審簡字第1120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判處罪刑,固非
無見。然被告業於113年8月10日死亡一節,有戶役政資訊網
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則被告既於案件繫屬後、
原審判決前死亡,揆諸前開規定及說明,原應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原審未察上情而對被告為實體判決,容有未洽,檢察
官上訴執此指摘原審判決有誤,為有理由,自應由本院撤銷
原審判決,改依通常程序為第一審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
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
、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刑事第二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徐蘭萍                    法 官 黃耀賢                     法 官 白光華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貽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